洪门为自治团体,原有十八本律书,民国后时代变迁,法律屡易。为追求本源,展示原始文献面目,特照原件摘录于下:
第一本 不孝父母罪:
忤逆不孝者—重刑或次刑。情节稍轻者,轻刑。情节更轻者,黜。情节再轻者,降。
第二本 不敬长上罪:
不敬长上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情节更轻者,降。
第三本 殴辱尊亲属罪:
殴尊亲毙命者——极刑。
殴尊亲有伤者——重刑。
殴尊亲无伤者———次刑。
第四本 殴同堂兄弟罪:
殴同堂兄弟毙命者——重刑。殴同堂兄弟有伤者,次刑或轻刑。殴同堂兄弟无伤者,凭众议处。
第五本 调笑有关妇女罪:
调笑有关妇女者——黜。
第六本 调笑尊亲妇女罪:
调笑尊亲属妇女者——轻刑。
第七本 调笑卑亲妇女罪:
调笑卑亲属妇女者——黜。
第八本 淫尊亲属妇女罪:
乱及尊亲妇女者——重刑或次刑。
第九本 淫卑亲属妇女非:
乱及卑亲属妇女者———轻刑或黜。
第十本 擅造孤子罪:
擅造孤子者—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情节更轻者,降。
第十一本 装人卖客罪;
装人卖客,致受害人家有生命危险者一重刑。无生命危险者,次刑或轻刑。
第十二本 私卖梁山罪:
民国时期洪门纪念币私卖梁山,致全体被害——极刑。受害轻者,重刑。
第十三本 受贿卖法罪:
受贿卖法者——次刑或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情节更轻者,降。
第十四本 带线引水罪;
受人财物,作带线引水者——次刑或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情节更轻者,降。
第十五本 兴空灭汉留罪:
兴空子,灭汉留——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
第十六本 私看内财罪:
私看内财,有凶暴行为者——重刑。无暴行者,轻刑。
第十七本 吞没股礼罪:
擅吞礼物,吃股灭份——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
第十八本 捏造黑白罪:
捏造黑白、毁人名誉者——次刑或轻刑。情节稍轻者,黜。情节更轻者,降。
以上洪门的“十八本律书”是洪门维持会内纪律和秩序的“法典”。这“十八本律书”和以上的几种刑法相结合,反映出洪门“独立”于“国法”之外,在会内所采取的严刑峻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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