洪門為自治團體,原有十八本律書,民國後時代變遷,法律屢易。為追求本源,展示原始文獻麵目,特照原件摘錄於下:
第一本 不孝父母罪:
忤逆不孝者—重刑或次刑。情節稍輕者,輕刑。情節更輕者,黜。情節再輕者,降。
第二本 不敬長上罪:
不敬長上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第三本 毆辱尊親屬罪:
毆尊親斃命者——極刑。
毆尊親有傷者——重刑。
毆尊親無傷者———次刑。
第四本 毆同堂兄弟罪:
毆同堂兄弟斃命者——重刑。毆同堂兄弟有傷者,次刑或輕刑。毆同堂兄弟無傷者,憑眾議處。
第五本 調笑有關婦女罪:
調笑有關婦女者——黜。
第六本 調笑尊親婦女罪:
調笑尊親屬婦女者——輕刑。
第七本 調笑卑親婦女罪:
調笑卑親屬婦女者——黜。
第八本 淫尊親屬婦女罪:
亂及尊親婦女者——重刑或次刑。
第九本 淫卑親屬婦女非:
亂及卑親屬婦女者———輕刑或黜。
第十本 擅造孤子罪:
擅造孤子者—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第十一本 裝人賣客罪;
裝人賣客,致受害人家有生命危險者一重刑。無生命危險者,次刑或輕刑。
第十二本 私賣梁山罪:
民國時期洪門紀念幣私賣梁山,致全體被害——極刑。受害輕者,重刑。
第十三本 受賄賣法罪:
受賄賣法者——次刑或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第十四本 帶線引水罪;
受人財物,作帶線引水者——次刑或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第十五本 興空滅漢留罪:
興空子,滅漢留——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
第十六本 私看內財罪:
私看內財,有凶暴行為者——重刑。無暴行者,輕刑。
第十七本 吞沒股禮罪:
擅吞禮物,吃股滅份——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
第十八本 捏造黑白罪:
捏造黑白、毀人名譽者——次刑或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以上洪門的“十八本律書”是洪門維持會內紀律和秩序的“法典”。這“十八本律書”和以上的幾種刑法相結合,反映出洪門“獨立”於“國法”之外,在會內所采取的嚴刑峻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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