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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門十八本律書

時間:2025-05-16   發布者:洪門愛國同盟會   瀏覽:145  查看欄目 

洪門為自治團體,原有十八本律書,民國後時代變遷,法律屢易。為追求本源,展示原始文獻麵目,特照原件摘錄於下:

第一本 不孝父母罪:

忤逆不孝者—重刑或次刑。情節稍輕者,輕刑。情節更輕者,黜。情節再輕者,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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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本 不敬長上罪:

不敬長上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
第三本 毆辱尊親屬罪:

毆尊親斃命者——極刑。

毆尊親有傷者——重刑。

毆尊親無傷者———次刑。

第四本 毆同堂兄弟罪:

毆同堂兄弟斃命者——重刑。毆同堂兄弟有傷者,次刑或輕刑。毆同堂兄弟無傷者,憑眾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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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本 調笑有關婦女罪:

調笑有關婦女者——黜。

第六本 調笑尊親婦女罪:

調笑尊親屬婦女者——輕刑。

第七本 調笑卑親婦女罪:

調笑卑親屬婦女者——黜。

第八本 淫尊親屬婦女罪:

亂及尊親婦女者——重刑或次刑。

第九本 淫卑親屬婦女非:

亂及卑親屬婦女者———輕刑或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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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本 擅造孤子罪:

擅造孤子者—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
第十一本 裝人賣客罪;

裝人賣客,致受害人家有生命危險者一重刑。無生命危險者,次刑或輕刑。

第十二本 私賣梁山罪:

民國時期洪門紀念幣私賣梁山,致全體被害——極刑。受害輕者,重刑。

第十三本 受賄賣法罪:

受賄賣法者——次刑或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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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本 帶線引水罪;

受人財物,作帶線引水者——次刑或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
第十五本 興空滅漢留罪:

興空子,滅漢留——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

第十六本 私看內財罪:

私看內財,有凶暴行為者——重刑。無暴行者,輕刑。

第十七本 吞沒股禮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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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吞禮物,吃股滅份——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

第十八本 捏造黑白罪:

捏造黑白、毀人名譽者——次刑或輕刑。情節稍輕者,黜。情節更輕者,降。

以上洪門的“十八本律書”是洪門維持會內紀律和秩序的“法典”。這“十八本律書”和以上的幾種刑法相結合,反映出洪門“獨立”於“國法”之外,在會內所采取的嚴刑峻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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