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前,洪門內部弟兄間如發生爭執,處理辦法分文場、武場兩種。
文場大都是在茶館中以“吃講茶”的方式來解決,即爭執雙方和會內首領人物以及充當調解人的弟兄,都到茶館內圍坐在一起,堂倌將爭執雙方的茶壺嘴相對放置。爭執雙方各擺出道理,中間調解者遵照洪門幫規、禁令、條款之類及傳統習慣上的是非標準評議雙方的是非,首領人物作仲裁。如果通過講理使雙方矛盾得到解決,堂倌便笑嘻嘻地將雙方的茶壺嘴交叉放置,表示雙方已和好。
但是武場的解決形式卻令人驚心動魄。武場往往在野外進行,由會內的巡風擔任警衛工作。雙方先要展開辯論,凡無理的一方必須“自己挖坑自己跳,自己插刀自己剽”。即自己要按照規定挖好坑,坑底鋪上紅氈,插上三把尖朝上的刀,自己迎著刀尖跳下去。
相傳四川萬縣有一洪門弟兄報告會內某人與他的妻子通奸,於是決定開武場處理這一案件。
當場審案的大哥問原告,說某某與你妻通奸,“證據何在”?原告即持利刀在自己大腿上割了一塊肉,擲在眾人麵前說:“這就是證據。”大哥認為雖無人證物證,但能夠不惜割肉之痛來申訴苦衷,當不會弄虛作假。於是大哥間被告,被告看到原告以割自己的肉來申訴,無言可答。當場議決,被告具得自己挖坑自己跳,自己插刀自己剽。但當剽下去時,插的刀倒了。大哥高呼:“刀倒了剽不進去,定有神靈,是此人冤枉!”再重新盤問原告,原告認為神靈已“顯了靈”,弄虛作假隱瞞不過神仙,心中畏懼,終於坦白出誣告實情。於是改為原告自己挖坑自己跳,自己插刀自己剽,結果自剽而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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